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8-26)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8-26
案號:基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51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劉宜鋒(原名劉宇軒、劉宜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零肆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