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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9)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8-19 案號:基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55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羅元嶸朱彣彥

被 告 林耀偉

林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9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① 75,265元 自114年9月7日 至115年1月15日 1.775% 自114年10月8日 至115年1月15日 0.1775% 自115年1月16日 至清償日 2.775% 自115年1月16日 至115年4月7日 0.2775% 自115年4月8日 至清償日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