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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7-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8 案號:審基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基簡字第141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被 告 陳偉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後未依約清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3萬2,078元本息,而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9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故兩造就被告對原告所負消費借貸債務而生之訴訟,已預先以書面合意約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有受上開合意管轄約定拘束之義務,且本件消費借貸爭議並非專屬管轄之訴訟,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