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8-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7
案號:審基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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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基簡字第21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被 告 陳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4萬4,765元及利息,依本件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0條約定,兩造就信用卡債務而生之訴訟,已預先以書面合意約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有受上開合意管轄約定拘束之義務,且本件信用卡交易帳款爭議並非專屬管轄之訴訟,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