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09)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8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翁根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2,7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翁根展於民國114年6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102,763元(含本金96,471元、利息6,292元)及其中96,471元自115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15%計算之利息。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6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6,471元 115年5月4日 清償日止 年息6.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96,471元 115年5月4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