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8-1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源鍚
張玲娜
一、債務人張玲娜、蔡源鍚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9,0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源鍚前就讀宏國徳霖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張玲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5份,金額總計278,4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蔡源鍚自115年2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79,04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5年06月2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張玲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79,046元 自115年1月24日起 至115年6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179,046元 自115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79,046元 自115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