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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8-19)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8-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林鑫一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8,325元,及其中96,333元自民國115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