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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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葉婞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8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21至22、25頁),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本院收費處、收狀處)、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41頁)。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杜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