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13)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黃斌揚
林廷旋
一、債務人黃斌揚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62,9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主債務人黃斌揚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廷旋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675號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862,935元 自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 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按期計收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