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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13)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9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楊皖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楊皖莉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03年9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103年9月26日止,尚結欠2,616元消費款、121元循環利息、500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3,237元整未為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6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616元 自103年9月27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2,616元 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