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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13)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9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蔡宜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英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英傑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已於99年11月5日遷出國外,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