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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8-18)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8-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5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羅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4,892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羅韋祥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14年6月2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