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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城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城簡字第4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袁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8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19至20、23頁),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本院收費處、收狀處)、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37頁)。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杜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