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聲請宣告沒收(2026-01-30)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湘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
聲字第1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2年偵字第24385號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仿冒Hello Kitty等(112檢管1470號)扣押物,係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3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大耳狗」、「My Melody」、「KUROMI」、「POMPOMPURIN」、「LITTLE TWN STARS」商標、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 DORAEMON」商標、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V商標及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SL商標之物品,有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份及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標仿冒品鑑定報告1份(見偵卷第85至107頁、第111至118頁、第183至190頁、第191至194頁、第209頁、第215至230頁、第247至275頁、第277至278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