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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聲請宣告沒收(2026-04-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6-04-16 案號:單聲沒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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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敏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5年度聲

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天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日安玩美紅藜麥穀物粉

壹盒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敏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商標之「日安玩美紅藜麥穀物粉」1盒,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4年度偵字第228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之日安玩美紅藜麥穀物粉1盒,係仿冒天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該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聲沒卷第13頁至第16頁),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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