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竊盜(2026-08-03)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沛育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高雄○○○○○○○○)
鄧凱文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高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偵字第15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周沛育、鄧凱文共同犯竊盜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共同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被告周沛育、鄧凱文(下合稱被告2人)本案竊取之物,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周沛育雖辯稱:我不知情,我以為他有結帳云云,惟查,被告2人於本案係一同實行竊取行為、一同繞經收銀櫃台離去,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在卷可查,堪認被告周沛育對於被告鄧凱文本案竊盜犯行之實施,應屬知悉,其上揭辯解不能採信。
三、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渠2人就本案竊盜犯罪之實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2人本案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等未扣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編號 犯罪所得 1 KIRIN午後紅茶、紅茶花伝皇家紅茶、茉莉茶園-蜜蘋香橙伯爵、茉莉茶園-金橙紅柚茉莉、茶裏王-白毫烏龍、挺立樂活高鈣強力碇+K2配方、HAC哈克麗康-鈣綜合錠、寶齡富錦鐵舒沛、台塑生醫醫之方大豆精萃膜衣錠、HAC哈克麗康-大豆蜂王乳膠囊各1個、寶富齡錦鎂舒眠EX PREMIUM2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被 告 周沛育
鄧凱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沛育、鄧凱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年12月8日9時4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大寮鳳屏一門市,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KIRIN午後紅茶、紅茶花云皇家紅茶、茉莉茶園-蜜頻香橙伯爵、茉莉茶園-金橙紅柚茉莉、茶裏王-白毫烏龍、寶富齡錦美舒服EX(2罐)、挺立樂活高鈣強力碇+K2配方、HAC哈克麗康-鈣綜合碇、寶齡富錦鐵舒配、台塑生醫醫之方大豆精萃膜衣錠、HAC哈克麗康、大豆蜂王乳膠囊各1個(價值共計新臺幣4,932元),得手後旋即徒步離去。嗣蔡慶宏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始循線查知上情,惟未扣得上開商品。
二、案經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蔡慶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沛育、鄧凱文於警詢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蔡慶宏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截圖照片、查獲照片、商品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2人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竊得之商品未據扣案,且尚未返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