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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竊盜(2026-06-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6-17 案號: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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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3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慧珠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偵字第15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慧珠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孫慧珠於警詢中保持緘默(警卷第9至11頁)。惟查,觀諸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於附件犯罪事實欄一

㈠所示案發時間下手行竊之人之身形、衣著及特徵俱與被告相符(警卷第17至22頁),且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

㈡所示之犯行,係被告當場遭店員察覺後即將所竊商品放回冰箱,有證人郭蕷萱於警詢中之證述在卷可查(警卷第5至6頁),足認被告確有上開2次竊盗犯行無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

㈠、

㈡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共2罪)。附件犯罪事實欄一

㈡部分,被告已著手竊盜犯行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所為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暨被告之身心狀況、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綜衡被告犯行期間、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竊得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

㈠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本院審酌該等財物之價值低微,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5693號

被 告 孫慧珠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慧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下列時間、地點,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5年4月15日13時5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寮鳳林三分公司(下稱全聯大寮鳳林三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義美夾心酥-草莓1包、阿薩姆茶葉蛋2顆(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53元),得手後藏放在隨身提袋內,未結帳即離去。嗣該店店長郭蕷萱發覺遭竊後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追查,始查獲上情。

㈡復於同日15時19分許,在上開店內,徒手竊取冰箱內之義美牛奶冰棒1盒(價值120元),得手後藏放在隨身提袋內,惟為該店員工上前詢問,孫慧珠即將上開冰棒放回冰箱後離去。嗣郭蕷萱獲悉上情後再次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追查,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孫慧珠雖於警詢保持緘默。然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郭蕷萱於警詢時證述屬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2張、全聯實業(股)公司大寮鳳林三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1份附卷可稽,是以,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犯罪事實

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犯罪事實

㈡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再者,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竊得犯罪事實

㈠所示財物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郭來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