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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7-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0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47號

原 告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訴訟代理人 蔡宗恒

被 告 鳳新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鴻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複代理人 張孝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訴外人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下稱微軟公司)國内代理商,Microsoft Azure(下稱系爭平台)為微軟公司雲端服務平台。微軟公司並為系爭平台提供多重驗證(Azure AD Multi-Factor Authentication,下稱MFA)功能以保護使用者之帳號資訊安全,如果使用者未設定MFA,系爭平台預設於使用者登入Azure帳號密碼時,會彈出提醒設定之通知,除非使用者主動於設定關閉該提醒通知。原告之服務内容為:於系爭平台原有功能範圍内,提供使用者遠端協助及相關諮詢服務,並依每月微軟公司提供的後台使用流量紀錄向使用者收費。原告並無法獨立於原廠之外監測使用流量或提供系爭平台原本所無之客製功能或服務。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起,透過原告訂閱系爭平台服務,原告並於確認被告訂閱資料之電子郵件中,將原告所能提供之服務内容告知被告(即僅包含電話、遠端協助及服務諮詢),兩造成立訂閱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被告於111年10月許,疑似遭到外部攻擊,經被告自行諮詢微軟公司後開啟Azure特定服務產生額外費用,被告乃於同年10月28日諮詢原告如何開啟費用警示功能,原告依約提供遠端協助及服務諮詢,於當日將微軟公司官方教學說明網址提供被告確認。嗣被告認為111年12月系爭平台帳單費用異常,經原告協助查詢系統資料,確認所謂費用異常部分乃係被告Azure帳號於111年12月23日登入系爭平台開啟部分特定服務(下稱系爭服務)產生。因原告認為被告應就其Azure帳號操作所產生之費用承擔付款責任,而要求被告依約付款,詎被告以系爭服務並非被告開啟為由,拒絕支付所生費用。惟被告自107年11月起透過原告訂閱系爭平台,兩造已就原告提供何種服務、貨款如何計算等等必要之點達成一致,依民法第153條、第346條第1項、第347條前段規定,堪認兩造不但就此契約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並為兩造多年來之交易習慣。又系爭平台之使用係透過使用者註冊之微軟公司帳號操作,帳號之使用規定應依系爭平台法律資訊、微軟公司使用條款(Microsoft-Terms of Use)之約定為準。系爭服務既係由被告帳號開啟,則不論究係由被告操作帳號,亦或是由第三人操作被告帳號,依微軟公司使用條款中Member Account,Password,and Security乙節約定「Furthermore, you are entirely responsible for any and all activities that occur under your account」,被告本應就帳號所為之活動負擔全部責任,因此所生之貨款新臺幣(下同)55萬5,237元(下稱系爭55萬5,237元)自應由被告承擔。綜上,爰依系爭契約及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5萬5,237元,及自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准為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如使用者未設定MFA功能,系爭平台沒有預設於使用者登入Azure帳號密碼時,會彈出提醒設定之通知,原告提供之契約義務或附隨義務包含設定提醒MFA;又原告不得主張依微軟公司之Microsoft使用條款中MemberAccount,Password,andSecurity乙節之條款,被告應就帳號所為之活動負擔全部責任;另admin是駭客以CLI程式登入Azure後創建的帳號,因此,系爭55萬5,237元並非被告使用系爭平台所生之費用,原告不得向被告收取系爭55萬5,237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為微軟公司之國内代理商,於國内代理微軟公司產品銷售事宜,與微軟公司簽訂合作夥伴合約。系爭平台為微軟公司所推出之雲端服務平台,採用「隨用隨付」之方式提供使用者各種不同功能之雲端服務。

㈡被告原自行向微軟公司訂閱系爭平台,後因原告可以提供流量合併計算之優惠,被告始將該平台下其中兩帳號(鳳新電腦洪清鴻je0000000365.com.tw、百年雲端洪清鴻je0000000pos.com.tw)改由透過原告訂閱系爭平台。被告在原告的協助下,於107年11月28日完成上開兩帳號資料之搬遷。

㈢兩造以email或微軟公司通訊軟體Microsoft Teams(下稱Teams)方式溝通聯繫,原告亦透過email或Teams提供被告協助或諮詢服務。自被告透過原告訂閱系爭平台服務起,兩造皆按當月微軟公司後臺計算之使用流量為計算基礎,依約定之優惠折扣計算被告應支付之服務費用,同時開出發票。

㈣系爭平台乃一雲端服務平台,使用者得於任何時間、地點,以任何裝置,依註冊之帳號密碼登入系爭平台後,使用平台上功能,平台功能隨選隨用,無待原告或微軟公司開通或為其他配合設定。系爭平台依使用者使用之功能、使用之用量,計算相應的流量及使用費用,此為系爭平台產品特性。微軟公司有為系爭平台提供多重驗證功能(即MFA功能)。

㈤系爭平台之系統紀錄(即log),除使用者另外訂閱1og保存服務外,只能保存7日内之log紀錄。

㈥本件起因於,被告以鳳新電腦洪清鴻je0000000365.com.tw帳號訂閱之系爭平台,有一admin使用者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同年月18日期間,陸續在被告訂閱之系爭平台上建立7個虛擬機台(tjdl216、nfcl216、cofl216、grpl216、oval217、法官lzl217、kfrl218),並使用系爭平台多項資源與服務,進而產生額外流量費用。

㈦嗣被告於111年12月23日10時40分發現系爭平台費用高達57萬2,500元許,立即通知原告,經原告以原告權限登入系爭平台後,初步判斷有一admin使用者,IP位址為「103.116.72.12」,位於美國加州聖荷西(SanJose,California,U.S.),以單一因素登入系爭平台,原告之員工Lucas於同日11時12分至11時15分期間將「azure-cli-0000-00-00-00-00-00」程式之密碼重置,並請被告將其他帳號都改密碼,並加上MFA。

㈧原告於111年12月23日向微軟公司通報異常。微軟公司於111年12月29日以email回覆原告,無法協助後續退款申請。

㈨從微軟公司官方網站資料可知,登入Azure平台之方式,除於入口網站輸入正確帳號密碼外,使用者亦可透過「Azure CLI」命令列介面登入。111年12月16日admin是以CLI程式登入。

㈩111年12月23日當時被告只有一名系統管理員洪清鴻,因admin已遭其他管理員刪除。被證14螢光筆劃線部分可以看到admin登入系統,螢光筆畫記之前的表格,可看出有使用者於111年12月16日8時41分33秒至同日13時22分31秒試圖登入其他帳號,結果都失敗,至111年12月16日13時55分才有一個admin使用者登入系爭平台。被證16是admin開始建立虛擬機台,反黑底部分都是admin建立的虛擬機台。

四、本件爭點:

㈠如使用者未設定MFA功能,系爭平台是否有預設於使用者登入Azure帳號密碼時,會彈出提醒設定之通知?原告所應提供之契約義務或附隨義務是否包含設定提醒MFA?得否主張依微軟公司之Microsoft使用條款中MemberAccount,Password,andSecurity乙節之條款,被告應就帳號所為之活動負擔全部責任?

㈡admin是原告為被告申請的系統管理員?抑或是駭客以CLI程式登入Azure後創建的帳號?

㈢系爭55萬5,237元是否為由被告使用系爭平台所生之費用?原告得否按契約,向被告收取流量使用費55萬5,237元?

五、本院之判斷:

㈠如使用者未設定MFA功能,系爭平台是否有預設於使用者登入Azure帳號密碼時,會彈出提醒設定之通知?原告所應提供之契約義務或附隨義務是否包含設定提醒MFA?得否主張依微軟公司之Microsoft使用條款中MemberAccount,Password,andSecurity乙節之條款,被告應就帳號所為之活動負擔全部責任?1.經查,原告主張如使用者未設定MFA功能,系爭平台有預設於使用者登入Azure帳號密碼時,會彈出提醒設定之通知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而雖原告有提出彈出提醒設定MFA之影片截圖(見本院卷一第298頁),主張系爭平台有預設於使用者登入Azure帳號密碼時,會彈出提醒設定MFA之通知等語,然原告亦不爭執該影片之使用者有設定進行驗證MFA之事實(見本院卷二第203頁)。且微軟公司於1114年7月10日以微軟法字第0000000-0號函載明:於本件原告於2022年間設定Azure租戶時,Azure中的MFA功能不會自動啟用,需由管理員透過AzureAD設定啟用,如經管理員啟用MFA功能,使用者在下一次登入時會被要求設定MFA(例如設定手機驗證器App、簡訊驗證等),也可在自己的安全資訊設定中手動新增或管理MFA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94頁),則在使用者未設定MFA功能之情形下,系爭平台不會預設於使用者登入Azure帳號密碼時,彈出提醒設定之通知乙情,堪以認定。2.按契約成立生效後,債務人除負有主給付義務外,尚有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所謂主給付義務,係指基於債之關係所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債之關係類型之基本義務;所謂從給付義務,係基於法律明文,或當事人約定,或基於誠信原則及補充之契約解釋而發生,目的在準備、確定、支持及履行主給付義務,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之功能;所謂附隨義務,指債務人基於誠信原則,應使債權人所受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滿足之輔助義務,及應善盡注意義務以維護債權人之人身或財產上利益不受侵害之保護義務。查,原告雖又主張其所提供之契約義務或附隨義務並不包含設定提醒MFA等語,被告則抗辯:原告所負之契約義務或附隨義務,應包含事先提醒被告設定MFA(多重驗證功能),確保系爭平台資訊安全、避免系統存在漏洞並防範惡意第三人任意入侵系統等語。經查,兩造間之契約內容為,原告提供「Azure訂閱,提供訂購成本:建議售價88折•收費區間:每月11號至隔月10號(每月15號提供帳單明細):•專人協助:電話/遠端協助、服務移轉諮詢」等情,此有系爭契約在卷可查(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112年訴字第4758號卷第23至33頁),堪以認定;又被告原自行向微軟公司訂閱系爭平台,後因原告可以提供流量合併計算之優惠,被告始將該平台下其中兩帳號(鳳新電腦洪清鴻je0000000365.com.tw、百年雲端洪清鴻je0000000pos.com.tw)改由透過原告訂閱系爭平台。被告在原告的協助下,於107年11月28日完成上開兩帳號資料之搬遷;兩造以email或Teams方式溝通聯繫,原告亦透過email或Teams提供被告協助或諮詢服務。自被告透過原告訂閱系爭平台服務起,兩造皆按當月微軟公司後臺計算之使用流量為計算基礎,依約定之優惠折扣計算被告應支付之服務費用,同時開出發票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

㈢),則依上開約定內容可知,原告依約須將被告帳號資料搬遷,被告並透過原告訂閱系爭平台,被告並按月給付服務費用予原告之事實,堪以認定。原告雖主張原告依合約所應承擔之主給付義務,乃在於提供被告訂閱系爭平台之費用折扣,並提供專人遠端協助之諮詢服務云云,然被告既是向原告訂閱系爭平台,且並按月給付服務費用予原告,則原告在被告訂閱期間內應負責之工作,應不僅止於將被告帳號資料搬遷,尚包括確保被告在系爭平台之資訊安全之附隨義務,則原告提醒、建議被告設定MFA(多重驗證功能),以確保被告系爭平台之資訊安全乙節,應為原告之附隨義務,堪以認定。而原告雖主張如使用者未設定MFA功能,系爭平台有預設於使用者登入Azure帳號密碼時,會彈出提醒設定之通知云云,然就系爭平台不會預設於使用者登入Azure帳號密碼時,彈出提醒設定之通知乙情,業已認定如前,則原告未提醒MFA之設定,違反原告之附隨義務等節,應可認定。3.另原告雖主張,因微軟公司之Microsoft使用條款中有「MemberAccount,Password,andSecurity」乙節之條款,被告應就帳號所為之活動負擔全部責任等語,此亦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被告締約之對象為原告,並非微軟公司,縱使被告先前係向微軟公司訂閱系爭平台,然本次事件既係發生在被告改由透過原告訂閱系爭平台後,契約關係僅發生在兩造之間,原告即不能以非契約當事人之微軟公司所訂之Microsoft使用條款拘束被告等語。經查,原告是以兩造間之契約關係,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則契約當事人為兩造,微軟公司並非契約當事人,故依債之相對性,原告以非契約當事人之微軟公司Microsoft使用條款,向被告主張就其帳號所為之活動負擔全部責任、支付相應費用云云,並不可採。

㈡admin是原告為被告申請的系統管理員?抑或是駭客以CLI程式登入Azure後創建的帳號?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2.查,原告以兩造間原證1之系爭契約之內容(見北院卷第27至31頁),原告請被告提供設定帳號之相關資訊,被告回覆EMAIL表示已接受邀約為由,主張admin是原告為被告申請的系統管理員等語,被告則抗辯admin是駭客以CLI程式登入Azure後創建的帳號等情。經查,依原告前開主張之原證1內容,雖原告有告知被告「要開立 Azure in CSP帳號,需要的資料為:1、MPN ID:...如果有申請,在讓我知道ID即可。2、訂閱帳號:目前使用Azure帳號(管理者)是否為O365帳號或者公司imail帳號(有AD)?若希望使用既有訂閱(帳戶)來使用Azure in CSP帳號,就請連結下列網址...」(見北院卷第31頁),而主張被告是以第2點方式點選連結網址,填寫相關問卷後由原告代為設定初始帳號之方式等情,然被告抗辯其是以第1種方式申請等語,而觀諸被告回覆之內容為「1.MPN:鳳新0000000 Azure in Open 訂閱 2.以接受邀約,請確認並協助轉換CSP,謝謝」,則依被告之回覆,並無法推出被告是以第2 點方式點選連結網址之方是。故原告主張admin是原告為被告申請的系統管理員等情是否屬實,尚有疑慮。又觀諸被證14儲存的Log Analytics工作區資料表(見本院卷第291至295頁),於111年12月16日8時41分即有帳號以使用者名稱為j0000000365.com.tw、ch0000000365.com.tw之被告及其員工註冊帳號登入系爭平台失敗,失敗原因為不斷輸入錯誤密碼或無效之ID,或因系爭平台察覺該使用者係來自「惡意1P位址(malicious IP address)」而封鎖,迄至同日13時55分,始以ad0000000365.com.tw帳號登入成功等情;且被證14螢光筆劃線部分可以看到admin登入系統,螢光筆畫記之前的表格,可看出有使用者於111年12月16日8時41分33秒至同日13時22分31秒試圖登入其他帳號,結果都失敗,至111年12月16日13時55分才有一個admin使用者登入系爭平台等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顯見admin並非是以正常之輸入帳號密碼方式登入系爭平台,則admin於同日13時55分之登入,應屬駭客入侵,堪以認定。綜上所述,則原告主張admin是原告為被告申請的系統管理員,並非是駭客入侵云云,並不可採。

㈢系爭55萬5,237元是否為由被告使用系爭平台所生之費用?原告得否按契約,向被告收取系爭55萬5,237元?承上,因系爭55萬5,237元,是由admin帳號產生,然admin並非原告為被告申請的系統管理員,而屬駭客入侵,而原告提醒被告設定MFA功能為原告之附隨義務等情,業已認定如前,則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系爭55萬5,237元,並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系爭55萬5,237元,及自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爭點、攻擊或防禦方法、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