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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8-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保險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古幸祥

法定代理人 古忠平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黃瑄芃律師吳孟芬

複 代理人 邱敬瀚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5年8月21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8月21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