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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鎰寶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5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鎰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63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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