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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6-01-26)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日月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2號

聲請人即債 陳怡君

務人

代 理 人 呂家鳳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林煥洲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丁月珍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楊絮如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李咨儀

相對人即債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21元、郵局保單解約金230,577元、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149,216元、日月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月光投控,證券代號3711)股票6股,價額1,425元,有債務人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來函暨所檢附投資人之有價證券餘額表、郵局函文、全球人壽函文等在卷可稽。其中郵局存款121元,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郵局保單解約金230,577元、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149,216元、日月光投控股票價額1,425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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