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程序(2026-07-15)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趙佳玲
代 理 人 鄭俊彥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趙佳玲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因債權人非金融機構,毋庸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02號事件(該卷下稱調卷)受理,因債權人非金融機構,毋庸進行前置調解程序,復於114年12月16日具狀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卷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⒈聲請人於112年度至114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為照顧罹運動神經元疾病、第二型糖尿病伴有未明示之併發症而長期臥床,生活無法自理之母親而無業,自112年11月起迄今之各類收入如附表二。⒉上開各情,有112年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29-33頁)、11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275-27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59-61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3-27頁)、信用報告(清卷第131-139頁)、戶籍謄本(清卷第1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35-38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65-16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91-9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95頁)、勞農保給付查詢資料(清卷第87-89頁)、健保投保資料(清卷第141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229-234頁)、外甥王紳孺出具之切結書(清卷第147頁)、安聯人壽函(清卷第201-204頁)、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清卷第305頁)、國泰人壽函(清卷第237-253頁)等附卷可證。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112年12月13日,領取胞弟趙民健之身故保險金90萬元為其生活開銷之收入來源(見清卷第129頁),進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112、113年之月支出為17,303元,114年1月起為19,248元(含房屋租金,調卷第61頁),並提出租賃契約(清卷第149-164頁)為證。而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19,248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承上所述,既認聲請人目前僅以所領取胞弟之身故保險金支付其生活必要費,別無其他可運用之餘額,足認其難以清償約7,135,484元之債務(清卷第101至122頁),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2年度 900,000元 (調卷第29-31頁、清卷第275-277頁) 113年度 4元 114年度 0元 2 股票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13股 (清卷第229-234頁)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3股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30股 3 保單解約金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解約金 (清卷第237-253頁)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外甥資助 (清卷第147頁) 112年11月至113年5月 每月17,500元 2 因胞弟趙民健身故而領取之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身故保險金 (清卷第201-204頁) 112年12月13日 900,000元 3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