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程序(2025-10-15)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戴麗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戴麗玲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施行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下稱系爭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成立,惟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毀諾。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前,依系爭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成立,約定自民國95年6月起,分100期,利率0%,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12,496元,聲請人未繼續依約繳款,於95年12月經通報毀諾,固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卷第145-155頁)可參。惟聲請人自陳毀諾時以打零工或接家庭代工維生,每月收入約20,000元,於高雄市褓姆職業工會投保勞保,投保薪資18,300元,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47-48頁)、收入切結書(卷第201頁)足稽。是以聲請人斯時之每月所得,扣除以9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2,086元(詳後述)計算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已難負擔每月12,496元之還款金額,堪認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原協商條件。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另聲請人之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保單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保單狀況及預估解約金數額,迄未獲回覆,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無礙於本件清算聲請之准駁,爰暫未予列計,併附敘明。⒉又聲請人自112年3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⒊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41-45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265-26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401-409頁)、債權人清冊(卷第29-3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49-54頁)、信用報告(卷第55-63頁)、戶籍謄本(卷第3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47-48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221-22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25-13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135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14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141頁)、次女帳戶之交易明細(卷第331-341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313-317頁)、收入切結書(卷第203頁)、工作狀況照片(卷第205頁)、三商美邦人壽函(卷第167-182頁)、國泰人壽函(卷第349-354頁)等附卷可證。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從事檳榔包裝零工每月收入,加計每月領取之租金補助,共20,100元(計算式:16,500+3,600=20,100)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原每月支出17,303元,114年調為每月19,248元(包含每月分擔之房屋租金,見本院卷第407頁),並提出租賃契約、租金給付證明為證(見本院卷第207-211頁)。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9,248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0,1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9,248元後,尚餘852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304,602元(見本院卷卷第29-35、49-54頁),扣除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須約48年【計算式:(0000000-000000)÷852÷12≒48】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7元 (卷第41-45、265-267頁) 112年度 2元 113年度 1元 2 股票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2股 (卷第313-317頁) 3 保單解約金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12,881元 112年2月2日、113年2月2日各領取生存保險金50,000元。 (卷第167-182頁)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人為聲請人長女 (卷第349-354頁)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未回覆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檳榔包裝零工收入 (卷第203頁) 112年3月起迄今 每月15,000元至18,000元不等(折衷計算約16,500元) 2 租金補助 (卷第135頁) 112年3月至9月 每月4,320元 112年10月起迄今 每月3,600元 3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