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報酬(2026-07-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國際造
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
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是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