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報酬(2026-07-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鴻隆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烏汝蘭、林文斌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5 年6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黃鴻隆、富力企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
(下同)1,90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35,595元,均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均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
內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