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6-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上訴遭法院駁回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遠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7日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2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