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資等(2026-07-06)

勞資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6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麥絲瑪拉台灣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53號

原 告 王秀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絲瑪拉台灣零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3,8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5年5月18日具狀變更請求金額為被告應給付405,798元(即薪資差額150,797元、改列假別造成之薪資扣抵損失155,001元、精神慰撫金1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05,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其中請求給付之薪資差額150,797元、改列假別造成之薪資損失155,001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820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10元(計算式:5,530元-2,820元=2,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