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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資等(2026-04-22)

勞資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90號

原 告 李伊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巨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6,4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0頁),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0,0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64頁,請求細目詳附表)。原告變更後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90,07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又其中附表編號2項目所示積欠工資差額28,200元部分,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2/3即1,000元,故原告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0元【計算式:2,800-1,000=1,8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1,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訴訟費用賠償 25,532 2 積欠工資差額 28,200 3 精神慰撫金 50,000 4 年終獎金 36,340 5 資遣理由不合理之賠償 50,000 合計 19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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