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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8-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224號

債 權 人 孫晨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所地在台北市士林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又聲請狀記載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及第510條準用同法第1條,然510條並未包含含第12條履行地,且履行地位於高雄市仁武區,亦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