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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5-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5-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783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代 理 人 黃揚閔

債 務 人 何芯溶

債 務 人 何國正

監 護 人 何珊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柒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691,782元 115年3月14日 2.295% 自115年4月15日起 002 36,408元 115年3月14日 2.295% 自115年4月15日起 003 407,794元 115年3月14日 2.295% 自115年4月15日起 004 101,950元 115年3月14日 2.295% 自115年4月15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