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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7-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4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黃湘芹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證券不慎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查該證券發行公司為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在高雄市左營區,並非本院之管轄區域,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