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6-06-23)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請人即債 邵曾麗芬
務人
代 理 人 陳秉宏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兼送 黃怡玲
達代收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琴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057元、現金1,000元;名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均屬健康保險,依民國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9條之1、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有債務人陳報狀、切結書、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全球人壽函文、國泰人壽函文等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1,057元、現金1,000元,合計2,057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