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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1-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9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姝寧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漢堂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2張,內載金額均為新臺幣68,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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