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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存在等(2026-03-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3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58號

原 告 雄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怡安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何宗翰律師

被 告 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78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64,212元,此裁定已於115年2月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為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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