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2026-07-14)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育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廷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莊育才應予免責。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8號,以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裁定不予免責(下稱第148號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唯一普通債權人即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受償額達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二、按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9號裁定自113年2月15日開始清算程序,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8月20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唯一普通債權人即國泰人壽於清算程序共受分配新臺幣(下同)7,637元,經本院以第148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裁定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各該案卷核閱無誤,堪以認定。
㈡第148號裁定認定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為156,648元,此餘額扣除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分配金額7,637元後為149,011元(計算式:000000-0000=149011),聲請人主張其已繼續清償149,011元,核與國泰人壽陳報還款金額相符,有匯款申請書及陳報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25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應受分配額,其聲請免責,即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