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2026-08-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9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旅天下聯合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寅
聲 請 人 張育維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葉建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麗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
年度消字第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消字第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
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消字第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告旅天下聯合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及張育維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證人張育維及林淑芬於民國115年7月23日開庭時證述陳慧伃之病發與送醫救治過程,惟上揭證述內容繁雜難以逐字記錄,僅得記載要旨,為向法院陳報對證人證詞之意見,促成兩造之充分辯論與真實發現,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爰聲請交付該次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證人張育維及林淑芬於該次期日證述陳慧伃之病發與送醫救治過程,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佩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