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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光隆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30號

原 告 光隆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炎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政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840,500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40,500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2 提出被告黃政隆、陳雪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以確認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又若被告之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住所址不同,併按相異之址數補提出相應之起訴狀(含證物)繕本份數,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3 若被告之戶籍址非位於本院轄區,請具狀說明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法律理由及依據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