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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工程款(2026-03-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泰宇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阡序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泰宇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星和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被 告 阡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少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3,149,95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2月12日止,本金及利息總額為3,171,5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試算表在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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