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6-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 告 王美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54,68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7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13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有附表一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一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表一: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3,182元。 理由: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4,427,59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計算至視為起訴前1日即115年4月6日之利息、違約金為27,0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上開規定應併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54,680元(計算式:4,427,596元+27,084元=4,454,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68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尚應繳納53,182元。 2 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全部影本1份。

附表二: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1 1,371,587元 115年1月22日 2.41% 暨自115年2月22日起,延滯一期時計付新台幣300元,連續延滯二期時,計付新台幣700元,連續延滯三期計付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2 614,215元 115年1月24日 3.87% 暨自115年2月24日起,延滯一期時計付新台幣300元,連續延滯二期時,計付新台幣700元,連續延滯三期計付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3 752,822元 115年2月7日 2.81% 暨自115年3月7日起,延滯一期時計付新台幣300元,連續延滯二期時,計付新台幣700元,連續延滯三期計付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4 689,182元 115年2月20日 3.48% 暨自115年3月20日起,延滯一期時計付新台幣300元,連續延滯二期時,計付新台幣700元,連續延滯三期計付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5 999,790元 115年2月1日 3.48% 暨自115年3月8日起,延滯一期時計付新台幣300元,連續延滯二期時,計付新台幣700元,連續延滯三期計付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