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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款項(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萬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萬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敏傑

訴訟代理人 朱冠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