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款項(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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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萬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敏傑
訴訟代理人 朱冠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