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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峰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文化中心○○○00○○○

法定代理人 洪全成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文化中心○○○0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8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26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之正

本及繕本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珮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