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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所有物(2026-07-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林開春

法定代理人 林瑞庭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訴訟代理人 鄧華生

被 告 蕭春美即吉地地政士事務所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3祭祀公業林開春管理人選任

備查函「(管理人林瑞廷)」記載,應更正為「管理人林瑞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