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29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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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陳彥宏(即吳月影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60055 股票 1 74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51310-1 股票 1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