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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8-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8-04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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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黃盟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咯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5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5年2月6日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5年2月1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5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5年7月14日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⒈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63097-5 股票 1 1,000股 ⒉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63098-7 股票 1 1,000股 ⒊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63099-9 股票 1 1,000股 ⒋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63100-2 股票 1 1,000股 ⒌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63101-4 股票 1 1,000股 ⒍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63102-6 股票 1 1,000股 ⒎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63103-8 股票 1 1,000股 ⒏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63104-0 股票 1 1,000股 ⒐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63105-1 股票 1 1,000股 ⒑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63106-3 股票 1 1,000股 ⒒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63107-5 股票 1 1,000股 ⒓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63108-7 股票 1 1,000股 ⒔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63109-9 股票 1 1,000股 ⒕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63110-5 股票 1 1,000股 ⒖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63111-7 股票 1 1,000股 合計 15張 15,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