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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6-07-13)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6號

聲請人即債 蔡奉璋

務人

代理人兼管 林易玫律師(法扶律師)

理人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代 理 人 郭正煌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蔡政儒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本件關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由管理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清算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有依本條例第122條規定將清算財團之財產予以變價之必要者,得選任經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或其他適當法人為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22條及法院辦理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債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顯有選任管理人變價之必要。而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財政部於90年10月5日以台財融(三)字第0090722628號函准予認可在案,自屬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適當法人,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並將清算財團之財產變價。

三、次查,附表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未經設定抵押權,為共有之土地,爰以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取整數定為第一次變價之底價。復佐以系爭不動產為多數共有人共有之土地,變價交易及流動性較低,為免清算程序及費用之無謂耗費,爰於變賣結果無人應買流標,即減價百分之30後定為下次底價,變賣至不敷清償稅款、相關費用及管理人報酬時,即認無變賣實益停止變賣。又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於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後,裁定附表之處分方式以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應變賣之不動產 變賣方法 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272.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0,115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700元)、 2.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235.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0,115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700元)、 3.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174.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115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800元)、 4.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100.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0,115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元)、 5.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47.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0,115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元)、 6.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86.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0,115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0,400元)、 7.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13.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0,115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0,400元)、 8.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430.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2,115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000元)、 9.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82.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2,115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000元)、 (不動產占有使用情形應令債務人陳報) 1.變賣底價(新臺幣)140萬元。 2.拍賣公告應併同通知各地號土地共有人。 3.拍賣公告應註明拍賣標的物之稅款除土地增值稅外由買受人負擔等條件。 4.如第一次變價無人應買流標即減價百分之30,每次變賣間隔三週,如變賣至不敷清償稅款及管理人報酬時,即認無變賣實益停止變賣。 5.如變賣結果係由共有人以外之人應買拍定,應通知共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