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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承攬報酬(2025-12-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臻呈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 告 劉惟智

訴訟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

被 告 臻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少澤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鈞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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