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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6-07-08)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4號

聲請人即債 林珮婷

務人

代 理 人 蔡亦修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蔣宜珊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對人即債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債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債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即債 創鉅有限合夥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計算前項第3款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應扣除不易變價之財產,及得依第99條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範圍之財產;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款、第4款、第3項、第64條之1第2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債務人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至115年3月2日期間任職於力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自115年3月9日起任職於健佑食品行,扣除勞健保費用後,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實領薪資新臺幣(下同)30,798元【計算式:(30,275元+31,342元+30,768元+30,730元+30,768元+906元+30,000元)÷6月=(184,789元÷6月)=30,7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債務人自115年2月起每月領取租金補貼3,321元,自115年3月起調為每月4,680元,故而債務人每月收入以35,478元【計算式:30,798元+4,680元=35,478元】列計,此有債務人陳報狀暨所檢附薪資資料、薪資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個人福利總查詢資料明細、個人津貼總查詢資料明細、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保(職保、就保)異動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0,716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亦無有效保單,是債務人名下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準此,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而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高雄市公告之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債務人現租屋居住於高雄市小港區,主張每月必要支出20,900元(含分擔租金3,000元),逾此範圍難認必要,故而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20,364元列計。

㈢關於債務人扶養支出部分,債務人主張負擔母親扶養費每月2,000元。經查:1.債務人之母親(下稱母親)係49年生,名下無財產,現每月領有勞保退休金2,252元、身障補助4,320元。以母親之財產、收入、健康狀況,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2.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再按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民法第1116條之1定有明文,是父親亦為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人。又母親與父親同住,未舉證有房屋費用支出,爰自母親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11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5,403元),扣除每月所領之勞保退休金、身障補助後,由債務人與其餘4名扶養義務人共同負擔,債務人應負擔1,720元【計算式:(15,403元-勞保退休金2,252元-身心障礙生活補助4,049元-行政院加發500元)÷5=1,7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㈣債務人還款6年期間可處分所得共2,554,416元【計算式:收入35,478元/月×72月=2,554,416元】,扣除6年間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1,590,048元【計算式:(20,364元/月+1,720元/月)×72月=1,590,048元】後,其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需超過771,495元【計算式:(2,554,416元-1,590,048元)×4/5=771,495元,未滿1元以1元計】,今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771,552元已達上開條文規定盡力清償之標準。

㈤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撙節支出、傾盡其所有,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分之4以上用於清償,提出每月清償10,716元,共72期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771,552元,已符合上開盡力清償標準,故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查,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設定有動產抵押權,係有擔保債權,但迄未實行抵押權。雖陳報預估不足受償額為無擔保債權,但其動產抵押權迄本裁定當天(115年7月8日)尚未塗銷,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故其未能受償額尚未確定,須待確定時始得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本條例第35條第1項、施行細則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

五、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債務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對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六、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債務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428 4.11﹪ 440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016 1.75﹪ 188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2,668 29.78﹪ 3,19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6,418 5.23﹪ 561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014 3.24﹪ 347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38,266 33.18﹪ 3,556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3,719 2.41﹪ 258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234 4.32﹪ 463註 創鉅有限合夥 87,635 3.94﹪ 422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7,363 0.33﹪ 3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0,453 11.71﹪ 1,255 合 計 2,225,214 100﹪ 10,716 總清償金額:771,552元,清償成數34.67%。 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及每期清償金額有誤,爰職權修正如附表債權比例欄及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註: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詳見理由欄第四點)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