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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2-02)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請人即債 張明欽

務人

代 理 人 黃千扶助珉律師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南港區市○○道○段00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5,000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將聲請人名下位於屏東縣○○鄉○○段000號及屏東縣○○鄉○○段000號之持份土地變價,經管理人進行四次變價程序,第四次拍賣底價已遠低於公告現值之3分1,仍無法拍定,顯見該土地因持份比例小且不點交,變價困難,爰停止變賣,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編號五,本院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於本表所列酬金計付參考標準範圍內,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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