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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解任臨時管理人(2026-07-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臻愛嚴選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宋宇剛

相 對 人 臻愛嚴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宇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宋宇剛承受為被告臻愛嚴選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所為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

欄關於被告臻愛嚴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奕誠之記載,應更正

為宋宇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黃奕誠,嗣於115年5月8日變更為宋宇剛,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頁面在卷可稽,又本院於115年6月30日宣示判決時,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既為宋宇剛,本院判決誤載為黃奕誠,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