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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8-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95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若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李若華之住居所。

二、提出債務人李若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